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川,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43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群眾,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彭水縣)人,現(xiàn)住彭水縣**鄉(xiāng)**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1月4日彭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彭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彭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彭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川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川通過爬墻翻窗的方式進入重慶市彭水縣漢葭街道被害人馮某某家中,后用馮某某家中的洋錘撬門以及腳踹的方式打開臥室防盜門,將馮某某放置在臥室黑色挎包內的2700元現(xiàn)金盜走。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川在彭水縣城被公安民警抓獲。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川退還現(xiàn)金1500元給被害人馮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洋錘一把;
2.書證:抓獲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條,前科材料;
3.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川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川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某川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王某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王某川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胡志鴻
附:
1.被告人王某川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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