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450號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9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蘆柞鎮(zhèn)圩子村0501-B66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頍o異議。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沿縣道109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蘭陵縣蘆柞鎮(zhèn)常莊村路段時,將步行的張某某撞倒,致使張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經(jīng)鑒定,張某某符合多處軟組織挫傷、多發(fā)骨折引起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故事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慧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谔m陵縣蘆柞鎮(zhèn)**村家中,電話:1825491****;
2.偵查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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