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雨檢訴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21985********,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賭博及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1年1月12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141988********,漢族,大專文化,**酒店老板,住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城**坊**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街**號**幢**單元**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291988********,漢族,中專文化,南京**學院北區(qū)食堂**,住南京市江寧區(qū)**小區(qū)**幢**(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趙某某曾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626198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南京市江寧區(qū)**苑**幢**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鎮(zhèn)**村委會**自然村**號)。被告人陳某甲曾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趙某某、陳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冷某某與黃某甲商議決定合檔。同年9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趙某某等人在冷某某的召集下,與黃某甲召集的田某某、洪某某等人,在本市雨花臺區(qū)**街**號**樓賭場內進行賭博。被告人陳某甲、王某某在場觀賭。
同年9月9日1時許,因參賭人員懷疑田某某作假,被告人趙某某、陳某甲、王某某等人與他人一起上前對田某某拳打腳踢,并向黃某甲、田某某等人索要所輸賭資,限制黃某甲、田某某、洪某某、黃某乙、林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徐某某8人的人身自由。期間,被告人丁某某拿麻將砸傷被害人洪某某,呂某某(另案處理)使用匕首對被害人黃某甲、田某某等人進行威脅、恐嚇,被告人王某某參與沒收黃某甲等8人的手機,冷某某等人在現(xiàn)場向黃某甲等人要錢。同年9月9日6時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接報警后至現(xiàn)場將被害人黃某甲等人解救。
2019年9月27日、10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丁某某分別向司法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陳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趙某某、陳某甲的戶籍材料、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黃某甲、田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趙某某、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制作的勘驗、辨認等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趙某某、陳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非法拘禁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趙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凌燕
2020年2月1日
附:
????1.四被告人現(xiàn)均被羈押在南京市雨花臺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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