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撫新檢刑訴〔2019〕8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031958********,漢族,中專文化,系遼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號樓**號。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撫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撫順市公安局礦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經撫順市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撫順市公安局礦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041965********,初中文化,系遼寧**地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街**棟**單元**層**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撫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撫順市礦區(qū)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同日由撫順市公安局礦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9日重新報送我院審查起訴。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在撫順市王景森的辦公室內,在未得到撫順市人民政府、新撫區(qū)人民政府的授權情況下,虛構王某某、姜某某所在的遼寧**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得到新撫區(qū)西三街**改造項目,與被害人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廣場拆遷工程協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協議,后兩公司支付給遼寧**地產有限責任公司100萬,王某某將以上錢款占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于2012年3月,在撫順市王景森的辦公室內,在未得到撫順市人民政府、新撫區(qū)人民政府的授權情況下,虛構王某某、姜某某所在遼寧**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得到新撫區(qū)**改造項目,與被害人某某甲簽署《基坑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等協議,后某某甲支付給遼寧**地產有限責任公司50萬,王某某將以上錢款占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在撫順市新撫區(qū)西三街王景森的辦公室內,在未得到撫順市人民政府、新撫區(qū)人民政府的授權情況下,虛構王某某、姜某某所在遼寧**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得到**項目,與被害人鞍山市**裝修有限公司簽署《**項目辦公樓拆遷工程協議書》等協議,后鞍山市**裝修有限公司支付給遼寧**地產有限責任公司200萬履約保證金,王某某將以上錢款占為己有。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間,在未經任何有權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撫順市東洲區(qū)新屯太平溝,撫礦林業(yè)處馬某某場內,雇傭鏟車、挖溝機等設備毀壞林地進行建房,林地屬性為公益林。經鑒定:47林班8、9小班毀林面積分別為4.755畝、5.295畝,共計10.05畝。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被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某某乙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在明知或應知沒有履行能力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壞,二被告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王某某、姜某某的刑事責任,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順市新撫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顏懷忠
代檢察員:楊文瀚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共9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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