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二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619****401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河南省舞陽縣**鎮(zhèn)**路**段。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219******543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河南省葉縣龍泉鄉(xiāng)大來莊三五組。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葉縣龍泉鄉(xiāng)龍泉街十字路口南200米路東景營百貨部經(jīng)營的燴面進行安全監(jiān)督抽查。經(jīng)查,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開始經(jīng)營“舞陽縣芝紅面條加工店”,2019年3月份王某某購買苯甲酸鈉,并多次往自己制作的燴面胚里面添加苯甲酸鈉銷售給客戶。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景某某從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營的面條加工店購進1大包(10小包)燴面胚,其中9小包賣給附近居民。經(jīng)檢驗,從抽查的燴面胚中檢測出苯甲酸及鈉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jié)論為不合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楊某某、姚某某的證言;
3.??檢驗報告;
4.??辨認筆錄;
5.??戶籍證明等書證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雅哲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景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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