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公訴刑訴〔2020〕95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1211995********,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專科,住湖南省祁陽縣**鎮(zhèn)**村**組,無業(yè)。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1211996********,漢族,文化程度大學???,住湖南省祁陽縣**鎮(zhèn)**村**,無業(yè)。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鄧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35199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石城縣**鎮(zhèn)**村**街**號,無業(yè)。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121200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祁陽縣**鎮(zhèn)**村**,無業(yè)。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鄧某甲、陳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24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份開始,謝某某(刑拘在逃)伙同“阿濤”(身份不明,在逃)、“阿東”(身份不明,在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地區(qū)成立公司經營金鼎國際娛樂賭博平臺,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鄧某甲、陳某甲和唐某某、鄧某乙、楊某某、周某某、桂某某、匡某某、龐某某、李某丙、蒙某某、鄒某某(均刑拘在逃)等人分別成立客服部、后臺部等部門,將該賭博平臺推廣至國內,非法接受他人在網(wǎng)上投注,從中賺取好處費;并聯(lián)系劉某甲、劉某乙、張某某(均已刑事拘留)等人為該賭博平臺資金結算提供服務(通過MMC平臺為該賭博平臺洗錢)。經查,謝某某為該賭博平臺的老板,唐某某為該賭博平臺客服組管理,桂某某為該賭博平臺財務,被告人王某某與李某丙、蒙某某、鄒某某等為該賭博平臺后臺部人員領取固定工資和額外獎金;被告人陳某甲、李某甲、鄧某甲與鄧某乙、楊某某、周某某、匡某某、龐某某等人為該賭博平臺客服部人員領取基本工資和額外提成。以上人員明知該平臺系存在網(wǎng)絡賭博性質,仍積極推廣,拉攏客戶到該平臺賭博,并提供平臺上遇到問題的服務,在網(wǎng)上非法開設賭場。截止案發(fā),目前已查清該平臺涉嫌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達1275萬余元,非法獲利達上百萬元。
經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份入職2020年1月份離職,為后臺部24小時客服組成員,也會負責上下分,至今非法獲利4.9萬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份入職2019年12月份離職,為客服部成員,非法獲利4萬余元;被告人鄧某甲于2019年7月份入職2019年1月離職,為客服部成員,非法獲利2.9萬余元;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入職2019年12月份離職,為客服部成員,非法獲利13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轉賬明細、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收入?yún)R總、金鼎數(shù)據(jù)、出入境材料、金鼎轉賬明細、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葉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鄧某甲、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另案處理同案犯陳某乙、張某某、黃某某、梅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等;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鄧某甲、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鄧某甲、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網(wǎng)絡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四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故還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明南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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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浦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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