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公訴刑訴〔2020〕23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436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684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河北省高碑店**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韓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韓某某在高碑店市辛橋鎮(zhèn)大清河邊盜竊一臺本田船槳發(fā)動機。經高碑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本田船槳發(fā)動機價值人民幣三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工作說明、諒解書等;2、證人賈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韓某某的供述;5、價格認定結論書;6、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照片、作案車輛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景山
檢察官助理:劉??群
(院?。?/span>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高碑店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家中,聯(lián)系電話:1502782****;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63223****;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共計9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