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15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522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陽谷縣,住陽谷縣**路51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由陽谷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陽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時54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桂C***小型越野車沿陽谷縣東外環(huán)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運河路路口南側時,與前方順行的侯某某駕駛的四輪拖拉機相撞,致兩車損壞,王某某、侯某某及拖拉機上的乘車人呂某某、孫某某受傷,拖拉機乘車人李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呂某某、孫某某所受傷情均為輕傷一級。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被送往聊城市中醫(yī)院就醫(yī),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次日王某某讓妻子魏某某打電話報警告知民警位置,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屬方的諒解;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某、呂某某、侯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盧某某、笪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一宗。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的規(guī)定,致一人死亡,兩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另取得被害人方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故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頁無正文)
此致
陽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偉
??檢察官助理:杜振興
2020年8月17日
??????????????????????????????????????(院?。?/span>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陽谷縣**路51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