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翔檢一部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521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出租車駕駛員,臨滄市臨翔區(qū)人,戶籍所在地和住址臨滄市臨翔區(qū)**街道**組**號。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及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時48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牌為云******的大眾牌小型轎車在臨滄市臨翔區(qū)**路**酒店門口路段掉頭時,與楊某某駕駛的號牌為云******的建設-雅馬哈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載廖某某與其2周歲的外孫女方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某和方某某受傷以及肇事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廖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楊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及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且積極履行,并獲取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
2.到案經過;
3.戶口證明等其他書證;
4.證人證言;
5.被害人陳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7.鑒定意見;
8.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9.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事故另造成二人受傷以及肇事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可對被告人王某某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近親屬損失且獲取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無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德政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476903****)。
2.隨案移送公安偵查卷貳冊,訊問、事故現場監(jiān)控等視頻光盤叁張,關于方某某傷勢情況的說明壹份,交通事故送達登記表壹份,證人名單壹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和刑事案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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