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167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11993********,漢族,中專,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qū)**鎮(zhèn)**路**號樓**單元**層**號,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路**街道**小區(qū)**棟**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7時2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云A5***J號“豐田陸地巡洋艦”牌小型越野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昆明市盤龍區(qū)金利街濱江俊園小區(qū)6-8棟門前,由路中交通隔離護欄開口處左轉(zhuǎn)彎時,所駕車車頭左前部與沿金利街北側(cè)人行道由東向西步行通過的被害人包某某相碰撞,致包某某倒地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11月29日死亡。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云A5***J號“豐田陸地巡洋艦”牌小型越野客車一輛;2.書證:抓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調(diào)解書、諒解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劉某某、拜某某、李某某、符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尸體檢驗報告和照片;7.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痕跡鑒定意見、車速鑒定意見等。?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一)項,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1年6個月至1年8個月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劍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86876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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