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桓檢公訴刑訴〔2019〕7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522********2992,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桓仁滿族自治縣,住桓仁滿族自治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4月28日被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經(jīng)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0時20分許,在未戴安全頭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經(jīng)鑒定屬于機動車類),由桓仁滿族自治縣**鄉(xiāng)駛往**鄉(xiāng)加油站方向。行至**鄉(xiāng)圍里**輪胎店門前路段橫過道路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與被害人馮某某在未戴安全頭盔、持逾期未檢驗C4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遼E6029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馮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馮某某頭部外傷,顱內(nèi)出血,伴腦受壓癥狀和體征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經(jīng)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馮某某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沈佳司鑒所[2019]?痕(交)鑒字第1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桓隆法鑒[2019]臨鑒字第0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現(xiàn)場視頻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資格,在明知無牌證的情況下違章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繼峰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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