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松檢二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723197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運輸。出生地湖南省澧縣,戶籍所在地澧縣**鎮(zhèn)**社區(qū)**號,住澧縣**鎮(zhèn)**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決定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止),因案情復雜,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止)。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3時57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紅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85?km+50m?處(施工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由李某某騎行的武漢牌二輪自行車時,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右側掛帶李某某所攜帶物品致其倒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導致李某某當場死亡、所攜帶物品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駕車逃逸。
經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李某某進行死亡原因鑒定,作出了鄂荊州楚信盛元[2019]病鑒字第1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引起嚴重顱腦功能障礙死亡。
經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與無號牌武漢牌自行車的接觸情況及接觸痕跡;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與無號牌武漢牌自行車駕駛人李某某及其攜帶物品的接觸情況及接觸痕跡進行鑒定,作出了三真司鑒中心[2019]痕鑒字第H055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1.未發(fā)現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與無號牌武漢牌自行車接觸痕跡。2.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第三、四軸右輪外側輪胎與無號牌武漢牌自行車駕駛人李某某事故發(fā)生時攜帶單肩包有“YJNUOXG”字樣一面碾壓接觸可以形成帶單肩包有“YINUOXG”字樣一面印壓輪胎花紋痕跡。3.無號牌武漢牌自行車駕駛人李某某事故發(fā)生時攜帶單肩包肩帶受外力掛帶接觸事實成立。湘J****9?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身右側突出部位具備造痕條件。
經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向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復核申請。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審查后作出了荊州公交復字結論[2019]第000082?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維持了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歸案情況說明、交警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趙某某、鄒某某的證言;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4.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5.交通事故事發(fā)路段監(jiān)控視頻錄像及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等視聽資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時松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隨案移送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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