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一部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5200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縣,住上蔡縣**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上蔡縣刑事拘留;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3日被上蔡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上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豫Q0****小型轎車沿**鎮(zhèn)至**莊道路由南向北行駛**村南時,撞到道路上的土堆后又與楊某某駕駛的豫L2****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豫Q0****小型轎車乘車人段某甲當場死亡,焦某甲、陳某某、焦某乙、焦某丙以及王某某等五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發(fā)生。經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被告人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5.38mg/100mL;經上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yī)鑒定,段某甲系頭部受外力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焦某甲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段某乙、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事故責任認定書;5、鑒定意見;6、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杰
檢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上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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