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岳檢公訴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31971********,漢族,小學肄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四川省岳池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23日被本院重新辦理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岳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川JA****正三輪摩托車沿省道208線從花板鄉(xiāng)方向往石埡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18時30分許,該車行至石埡鎮(zhèn)馬路街南段與前進大道交叉路口時,碰撞并碾壓道路邊上的行人尹某某,造成尹某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岳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尹某某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內(nèi)判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682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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