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77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111969********,漢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新北區(qū)爾家酒店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qū),住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qū)**街道**村委**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11月6日、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5時3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蘇DK****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常州市新北區(qū)飛龍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飛龍新苑小區(qū)北門附近,遇被害人曾某某在人行橫道南向北步行,王某某所駕小型普通客車前部撞擊曾某某身體,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曾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曾某某因顱腦損傷、頸髓傷死亡。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等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旭東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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