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耒檢二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811974********,漢族,小學文化,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職業(yè)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耒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耒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鄂******(臨)重型貨車沿107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至耒陽**村路口路段,遇相同方向被害人匡某某駕駛的無牌三輪車(搭載龍某甲、龍某乙)左轉彎時超車,造成兩車側面相撞,無牌三輪車受損,龍某甲、龍某乙受傷,匡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20年9月2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耒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匡某某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龍某甲、龍某乙無責。經耒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死者匡某某符合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顱腦損傷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液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單、現場檢測報告書、駕駛證、保險單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請求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報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收條、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龍某甲、龍某乙、龍某丙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路面車輛動態(tài),遇前車左轉彎時超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了諒解。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若社區(qū)矯正調查無問題,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 官:曹衛(wèi)紅
檢察官助理:馬 薇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1冊15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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