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公訴刑訴〔2019〕33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2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街鎮(zhèn)**村道**組**號,現(xiàn)住長沙縣**街道涼塘社區(qū)牛玖串燒烤店門面。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4月,何某(已起訴)經(jīng)人介紹通過微信與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約定以每本150元、100元不等的價格由被告人王某某為何某偽造房產(chǎn)證、國土證、離婚證等證件。截止案發(fā),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偽造了三十余本房產(chǎn)證、國土證、離婚證等國家機關證件,并賣給何某。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長沙市芙蓉區(qū)**廣場被民警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指認照片等書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人何某的供述;3、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一萬元以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伍飛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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