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夏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61989********,漢族,高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楊集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時2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豫N***號牌白色**牌小型汽車,在夏某某楊集鎮(zhèn)沿X**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村東頭處時,被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王某某進行檢測,結(jié)果為226?mg/100ml。后抽取王某某靜脈血樣,經(jīng)鑒定:被鑒定人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5.4?mg/100ml,駕駛員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從寬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二月,并處罰金1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提起公訴。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朝勛
崔亞輝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