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35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住**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曲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14時30分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冀D**小型轎車沿曲周縣曲侯線自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曲周縣南里岳鄉(xiāng)順義村老海棺材店門前路段時,駛入道路中心左側,與由西向東對向駛來的何某某駕駛的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正面相撞,造成兩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大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所酒精檢驗鑒定:王某某靜脈血檢出乙醇含量是152.8mg/100ml。經(jīng)曲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某無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信息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追償和解協(xié)議等;2.證人劉某某、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現(xiàn)場勘查筆錄:曲周縣曲候線南里岳鄉(xiāng)順義村路段處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6.鑒定意見:1304112732019-0294號、1304112732019-0295號酒精檢驗鑒定報告、冀通鑒字[2019]第3040號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 察 ?員:高本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原籍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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