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榕檢刑訴〔2020〕181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77********,水族,文盲或半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住址:三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榕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我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榕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榕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持E證)酒后駕駛貴JZ****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其兒子王某乙,由榕江縣**鄉(xiāng)**村往**鄉(xiāng)**村方向行駛,于11時50分,行至興(華)擺(吉)線11km+300m處時,與對向艾某某占道駕駛的贛FM****號小型越野轎車相撞,造成王某甲受傷以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甲被送醫(yī)救治,在救治過程中,經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檢測結果為134mg/100ml,后對其抽取靜脈血液送檢,經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3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經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艾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王某甲身份信息,機動車
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式酒精測試單,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榕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百靈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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