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市檢一部刑訴〔2020〕32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81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職業(yè),戶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鄉(xiāng)**路**巷**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時48分,被告人王某某在高平市石末鄉(xiāng)石末村酒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行駛至高平市錦華西街鐵路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yīng)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后尚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路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居原籍,電話:152356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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