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龍檢二部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811992*******,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市,現(xiàn)住河南省偃師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洛陽市公安局伊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伊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晚上19時許,被告人王某甲與同事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偃師市**鎮(zhèn)**飯店吃飯喝酒。晚21時許,王某甲酒后駕駛自己的豫C******黑色別克小型汽車,載朋友申某某去洗澡,車沿掘丁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九賢村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3mg/ml。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證人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告知書;?4、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5、行政處罰決定書;6、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查扣經(jīng)過;7、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9、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海燕
檢察官:孫紅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起訴書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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