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泌檢一部刑訴〔2020〕32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163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住楊家集鄉(xiāng)**村委**莊。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泌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泌陽縣看守所。
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QYP***的三菱牌越野車行駛至泌陽縣“歌迷KTV”附近路段被泌陽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1693號檢驗報告鑒定: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7.4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泌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山林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泌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