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天成檢一部刑訴〔2020〕96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21964********,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qū)**鎮(zhèn)**村**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qū)大林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8月27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原雙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于2015年3月11日因盜竊罪被原雙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11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大林場鎮(zhèn)中林路126號的豆花鋪子出發(fā),沿大林鎮(zhèn)大林村村道由大林場鎮(zhèn)方向往大林三合村方向行駛。20時1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行駛至大林鎮(zhèn)大林村5組45號門前村道路段時,因意識不清摔倒在地,致自己受傷。
經(jīng)抽取血樣檢驗,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45.7mg/100ml。
經(jīng)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同時具有兩次犯罪前科,又系無證、無牌駕駛二輪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綜合考量,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龔朝花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方式:136082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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