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身份證號碼3411125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定遠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定遠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定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定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皖M****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定遠縣**鄉(xiāng)**路(**路10Km+100m)處,被定遠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帶至定遠縣**醫(yī)院進行抽血。之后,辦案民警又將王某某依法傳喚至定遠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接受詢問,王某某如實交代了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4.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寶忠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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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在定遠縣**鄉(xiāng)**村**組**號的家中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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