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8199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龍縣,住安龍縣**街道**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828599****?。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安龍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和近親屬意見,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從安龍縣客車站往西龍橋方向行駛,行駛至棲鳳街道博愛醫(yī)院路段人行橫道時,與行人郎某某相撞,造成郎某某、王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4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個人電子檔案、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郎某某陳述;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fā)后及時將被害人送到縣人民醫(yī)院,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其法定刑為拘役,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龍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正林
???????????????????????????????????????????????檢察官助理??石??梅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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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于貴州省安龍縣**街道**村**組**號,18285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碟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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