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成檢公訴刑訴〔2016〕2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4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成武縣**鎮(zhèn)**莊**村**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0月30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6年1月1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0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魯******號“五菱之光”牌面包車行至S351省道42KM處,因超車與前方車輛駕駛人張某某發(fā)生矛盾,張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交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將王某某查獲并依法提取其血樣。經檢驗,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38.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物證檢驗報告;3.證人張某某、袁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頔
2016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成武縣**鎮(zhèn)**莊**村**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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