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二部刑訴〔2020〕Z81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011989********,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地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街**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4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粵R2****的小型轎車,途經(jīng)本市白某某106國道人和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為131.1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王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杏華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07882****、153425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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