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檢刑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21965********,漢族,大專文化,安徽**環(huán)境有限公司員工,家住懷寧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懷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懷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懷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懷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與胡某某等人在懷寧縣月山鎮(zhèn)天鮮土菜館吃飯。席間,王某某飲酒。飯后,王某某持有效C1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H****8號小型轎車從天鮮土菜館出發(fā),沿206國道、永寧大道、育兒路行駛至懷寧縣高河鎮(zhèn)育兒路與經(jīng)二路交叉口附近,被執(zhí)勤警察當場查獲。警察現(xiàn)場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jié)果為132mg/100ml。警察遂將王某某帶至懷寧縣人民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jīng)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38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2.證人胡某某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鑒定意見: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檢查筆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行駛軌跡路線及照片;6.視聽資料:現(xiàn)場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結(jié)?玲
檢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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