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旬檢一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襄樊市棗陽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9199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棗陽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旬陽縣**鎮(zhèn)**村,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6月8日被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本案由旬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3時21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陜A****H號小型轎車,由旬陽縣城區(qū)前往**鎮(zhèn)途中,行至城區(qū)**大道**公司門前,車輛駛向道路左側(cè),撞在路邊行道樹及路邊停放的陜A****9號大型貨車上,造成王某某受傷,車輛及行道樹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為逃避處罰,通知單位員工李某某前往事故現(xiàn)場頂替其承擔責任,并指使李某某分別向縣公安局報警和保險公司報案。處警民警趕赴現(xiàn)場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稱肇事車輛由李某某駕駛,民警當場對二人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被告人王某某檢測結(jié)果為116mg/100ml,后又將其二人帶至旬陽縣醫(yī)院抽取血液樣本。同年5月12日,李某某在偵查人員詢問過程中,如實交代了其包庇王某某酒駕的事實,同日經(jīng)陜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王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28.7mg/100ml。同年5月13日,在偵查人員對王某某訊問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對酒精檢測結(jié)果無異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放棄索賠申請書、刑事判決書;2、證人證言,證人儲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5、視聽資料: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成立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旬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國山
(院?。?/span>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電話1559158****
2.案卷材料1冊,電子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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