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191970********,漢族,初中文化,電焊工,住江陰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賭博,于2013年1月28日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22時45分許,醉酒后駕駛蘇B****9小型轎車從江陰市**鎮(zhèn)**村**號家中出發(fā)經(jīng)**路、**路、**路行駛至**鎮(zhèn)**村**幢*號車庫門口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時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mg乙醇/100ml血液。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
2.證人康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執(zhí)法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盧 晗
代理檢察員:繆佳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幨?*鎮(zhèn)**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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