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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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檢一部刑訴〔2020〕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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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112241992********,漢族,初中文化,泰興市**鎮(zhèn)**公司工人,住泰興市**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鐵嶺市昌圖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泰興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泰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蘇E2****小型轎車沿504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泰興市虹橋鎮(zhèn)七圩采蓮橋路段,與駕駛蘇MT****小型轎車的黃某某發(fā)生糾紛,后黃某某報警。經(jīng)抽血檢測,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泰興市公安局依法調(diào)取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依法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
5.泰興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拍攝的照片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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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朱炎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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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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