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高新檢刑檢刑訴〔2020〕7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11981********,漢族,中專文化,群眾,保定**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住保定市**家園**區(qū)**號樓**單元**室內。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王立安酒后駕駛豫F*****灰色寶來牌小型轎車,由保定市六間房村行駛至樂凱大街與大冊營交叉口南側時,在機動車道內停車睡著,后經群眾舉報被交警查獲。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抽血檢測,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1.7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衛(wèi)
檢察官助理:李永笑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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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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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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