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豫J****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自天津市津南區(qū)出發(fā)前往大城縣祖寺村,當其駕車自東向西行駛至大城縣陳大路臧莊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1.1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查詢信息結果、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萬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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