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望檢刑檢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281981********,漢族,小學,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望都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望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望都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望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望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購買了一輛報廢車,車牌號為冀FNE456的長安輕型欄板貨車。2020年9月15日19時29分,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該車輛行駛至望都縣北二環(huán)與八一路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扣。后查實,該車輛實際車牌號為冀FNA668。經(jīng)望都縣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7.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247.9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可以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望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明輝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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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鄉(xiāng)***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83307****。
?????2.訴訟文書卷和證據(jù)材料卷兩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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