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象檢二部刑訴〔2020〕120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9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村**號。2012年因組織賣淫罪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019年4月28日被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象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象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援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21點0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浙B9Q****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縣丹東街道新華路與新平路交叉口時被民警查獲。經對其酒精呼吸檢測,結果顯示為168mg/100ml,隨后帶其至醫(yī)院抽血檢測。經鑒定,確認在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呼氣式酒精測試單、提取血樣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歸案經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辨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象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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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陳一飛?????????????????????????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移送材料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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