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100196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路**號**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9年3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拘留,2019年4月1日被??谑泄簿秩”:驅?/span>, 2020年3月20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谑泄簿置捞m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獨自駕駛瓊AA****小型轎車行駛至??谑忻捞m區(qū)白龍南路與文明東路交叉路口時,追尾碰撞上前方被害人宋某某駕駛的瓊A8****小型轎車,造成兩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現場后,發(fā)現王某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對王某某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70mg/100ml,隨后將王某某帶至海南省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王某某的血樣中酒精濃度為174mg/100ml。經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宋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王某某積極賠償宋某某的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血檢照片及抽血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照片、現場方位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副 檢察 長:崔文紅
檢察官助理:徐歐云
書 記 員:張 穎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路**號**棟**號,電話133 0751 ****。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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