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訴〔2019〕57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6221971********,漢族,??莆幕瑒展と藛T,出生地湖南省長沙市,住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1時33分許,被告人王某某與朋友舒某某在長沙市岳某某**路附近的兩棵樹飯店吃飯期間飲酒,并于當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湘******的小型客車搭乘舒某某從該地出發(fā),途經(jīng)岳某某**路濱湖路口時,被在此路段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舒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三個月以下拘役,并處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萃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87310****);
案卷材料二冊;
光盤四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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