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檢一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3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縣,住遂平縣**鄉(xiāng)**莊村**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遂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時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白色道爵牌電動汽車,沿遂平縣至褚堂鄉(xiāng)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褚堂鄉(xiāng)初級中學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2020年8月20日,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8.3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被查獲的照片等;2.鑒定意見:檢驗報告、車輛鑒定意見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慶勝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遂平縣看守場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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