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興安檢一部刑訴〔202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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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況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4197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望奎縣,住鶴崗市興安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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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時間 |
2020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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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過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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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美時達牌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鶴崗市興安區(qū)**路**公交車終點站附近時,被后方同向行駛的楊某某駕駛的黑H****0號倉柵式貨車追尾。經(jīng)酒精檢驗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6.52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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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 |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其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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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 |
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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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孟憲榮 檢察官助理??趙中華 2020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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