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一部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241989********,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鄉(xiāng)**村委**組**號,現(xiàn)?。喝瘥愂?*購物中心**號。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瑞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為云******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滬瑞線3632公里5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53.0mg/100ml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金
2020年3月3日
附:
1.移送卷宗二冊;
2.認罪認罰材料一套;
3.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88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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