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敘檢一部刑訴〔2021〕Z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敘永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敘永縣**鄉(xiāng)**村**組**號,公民身份號碼510524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現(xiàn)住敘永縣**鎮(zhèn)**宿舍。因本案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敘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敘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川******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辜某某從敘永縣敘永鎮(zhèn)出發(fā)往敘永鎮(zhèn)新區(qū)魚鳧公園方向行駛,至敘永縣敘永鎮(zhèn)平安大道西城派出所附近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42mg/100ml,隨后抽取其血液樣本送檢,經(jīng)鑒定,王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29.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所駕駛的摩托車懸掛的號牌川******號無注冊登記信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懸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及悔罪態(tài)度,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梅志才
檢察官助理:王鑫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跀⒂揽h**鎮(zhèn)**宿舍,聯(lián)系電話139********。
2.本案案卷材料貳冊,光盤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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