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濉檢檢一刑訴〔2020〕353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6211979********,漢族,??莆幕?,無業(yè),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莊**棟**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濉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濉溪縣×堤口大都會KTV唱歌,在其駕駛皖******號汽車倒車時,與他人發(fā)生糾紛,遂案發(fā)。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書證;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濉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開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_?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