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部一刑訴〔2020〕36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241983********,小學文化,打工,群眾,戶籍地:山東省臨朐縣**鎮(zhèn)**莊**號,現(xiàn)居地:山東省臨朐縣**小區(qū)*號樓*單元閣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臨朐縣民主路由南向北右轉(zhuǎn)彎行駛至朐山路與民主路交叉路口東50米處時,被臨朐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鑒定報告認定:案發(fā)時,被告人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0.2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書、酒精呼氣檢測報告單、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以上證據(jù)均在卷為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房永鳳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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