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萊檢一部刑訴〔2020〕39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6831977********,漢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山東省萊州市,戶籍地及現住址均為萊州市**鎮(zhèn)**村**號。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2時51分許,飲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萊州市夏邱派出所門前東西路由東向西行至夏邱派出所門前處,被民警查獲。經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體內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95.6mg/100ml血液,民警將其帶至萊州市中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9.39mg/100ml血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查獲經過等書證;煙臺正禾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翟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該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萊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國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萊州市**鎮(zhèn)**村**號。
2.偵查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_5.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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