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迎檢刑檢刑訴〔2020〕35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21199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鋼鐵有限公司**,戶籍**山西省清徐縣**鎮(zhèn)**街**巷**號,現住址同戶籍**。2019年12月2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山西省清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3時18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晉A****4號白色思域牌小型轎車,在本市迎某某沿南內環(huán)橋由東向西行駛至南內環(huán)橋中間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6.1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玲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93411****。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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