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射檢一部刑訴〔2020〕28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41987********,漢族,大專文化,個體,住射陽縣**鎮(zhèn)興**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射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該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射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蘇JT****號小型轎車,沿射陽縣合德鎮(zhèn)解放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雙擁路交叉路口時,撞上前方許某某駕駛的等待左轉(zhuǎn)彎綠燈通行的蘇NP****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王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258.5毫克。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射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花某某、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射陽縣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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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杜麗麗
檢察官助理:朱??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住射陽縣**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8351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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