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0〕40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6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湖北省蘄春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鄂J*****的白色寶駿牌小型汽車,經武漢市三環(huán)線行至本市硚口區(qū)寶豐路高架橋,隨后沿寶豐路高架橋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沿河大道路口附近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現場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92mg/100ml,后經鑒定,其血液乙醇含量為102.7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破案經過、刑事偵查照片、呼氣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身份信息、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機動車行駛證信息;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現場查獲視頻、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喻?雯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760080****。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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