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萊檢一部刑訴〔2020〕22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82199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煙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出生地及戶籍地山東省萊陽市,住萊陽市**莊街道**村**號。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萊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萊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12時30分許,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萊陽市丹崖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丹崖路四真莊橋西處時摔倒,致本人受傷入院。經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驗,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1.66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記錄等書證;2.鑒定意見;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萊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柳翠
檢察官助理?劉韋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一頁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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