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邢西檢一部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4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柏鄉(xiāng)**派出所,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邢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邢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邢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晉A3****黑色奧迪牌小型轎車,沿邢臺市**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與**路交叉口處**崗時,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8.80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薛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俊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70654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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